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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沙钢全球追债暴露中国法律执行困境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5日 閲读次数:2906
伴随豪华邮轮“海娜号”在韩国被扣押,这场原本两家国内公司——海航与沙钢船务(以下简称“沙钢”)的债务纠纷开始演化成全球化事件。
即使如此,来自业内人士的分析显示,由于海航集团对于大新华轮船的无条件担保属于涉外担保,是否适用内地法律不得而知。但是,沙钢仍然锲而不舍,聘请各国律师严密关注海航在相关港口的资产。
这将是一场耗费巨资的战斗,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榆霞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扣押‘海娜号’作为财产保全,沙钢肯定是要提交不菲的保证金,同时一旦败诉,海航的一切损失及其法律费用都将由沙钢承担,而聘用全球律师,同样要耗费一笔不小的费用。”
这不禁让人诧异,沙钢为何要“舍近求远”,不在国内诉讼,反而要求诸海外?众所周知,相比国内,国外诉讼成本高昂,在这种情况之下沙钢为何还要不惜代价借助国外的司法力量?
远未结束的法律争讼
沙钢要想拿回应得的债权,还有很长一段诉讼之路要走。
沙钢与大新华轮船的争讼始于2011年。2012年11月,沙钢获得了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令,即裁决大新华轮船向沙钢支付5800多万美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与此同时,2013年4月8日,沙钢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清盘大新华轮船听证会召开,听证会上法官当庭颁布大新华轮船临时清盘令,清盘程序于当日下午正式开始执行。
沙钢的诉讼请求虽然得到了支持,然而此时的大新华轮船已经资不抵债,沙钢的债权根本无法指望在大新华轮船的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为了拿回应得的债权,沙钢开始将矛头指向为大新华轮船提供无条件担保的海航集团。
据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表示,“沙钢能够与大新华轮船签订如此之长的合约,肯定不是看在大新华轮船的资质上面。彼时,大新华轮船的国际债务纠纷已初现端倪,更何况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公司,沙钢看重的是其无条件担保人海航集团的信用。”
看看沙钢采取的步骤,2012年1月18日,沙钢绕开保函中约定的英国高院诉讼条款,强行对海航集团发起伦敦仲裁,伦敦仲裁庭裁定沙钢败诉,应承担海航集团由此发生的法律费用约3.5万美元。随即2012年9月,沙钢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对海航集团担保责任的诉讼,目前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显然,一裁终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以大大节省时间成本,然而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必须有明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选择的仲裁庭和适用的法律,沙钢在2012年1月的仲裁之诉很可能是在担保函中没有做出明确的仲裁约定而在程序上败诉,也可能是沙钢有意为之的一步程序之棋。
不过,从法律角度来看,沙钢有一点做得是正确的,那就是它要首先完成一个对担保函的确认之诉,而2012年9月沙钢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对海航集团担保责任的诉讼可以说就是这样的一个确权之诉。“得有这样一个确权之诉,沙钢才可以向国内法院申请对海航集团财产的执行。”邱榆霞律师告诉记者。
不过,虽然有仲裁庭裁定的大新华轮船的债权,并已经申请扣押“海娜号”作为财产保全,沙钢要想拿回应得的债权,还有很长一段诉讼之路要走。
沙钢面临三大法律困局
由于沙钢与大新华轮船均在香港注册,属于涉外担保,是否适用于内地法律尚不得而知。
尽管目前所有的诉讼都在海外展开,但最终财产的执行很可能要在国内进行,这是沙钢无法绕开的一个问题。业内人士分析:由于沙钢与大新华轮船均在香港注册,属于涉外担保,是否适用于内地法律尚不得而知。
事实上,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海航集团对其下属子公司的担保很可能没有在国家外管局进行备案,这将使担保具备形式上的瑕疵。其二,即使沙钢与海航集团在英国高院的确权之诉打赢了,其财产的执行也需要英国法院发正式的文件给海航集团所在地的海南高院,海南高院是否会真正执行同样是一个问题。
邱榆霞律师告诉记者,“国内公司对外的无条件担保都需要在国家外管局进行报备,属于涉外备案,因为这将涉及外汇用度上的安排。海航是否适用内地法律不得而知,很可能这种担保函没有做相应备案,这虽然给担保函造成了形式上的瑕疵,但这应该不会影响主体权利。”
“同时,这里面还透露出两个问题,即沙钢在当时很可能没有要求到位,当然也不排除海航集团恶意担保的可能。”
所以,英国高院的确权之诉对于沙钢的此项债权有着重要意义。但另一方面,如何获得国内法院的执行也是沙钢能否收回债权的一个不确定性因素。
有消息显示,2012年9月沙钢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的海航集团担保责任诉讼,其诉讼文书直到2013年7月份才由外交途径转给海航集团,国际文书的送达虽然耗时较长,但如此漫长的送达时间显然不利于债权的顺利收回。
同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大新华轮船也成为沙钢债权能否收回的焦点,一种说法认为,“大新华轮船是有限责任公司,海航集团已不是大新华物流控股股东,因此,大新华轮船清算完毕之后,沙钢的债权也就此终止。”
更何况,从媒体报道来看,大新华轮船早就开始了其资产转移的进程,来自海航方面的信息显示:2012年年底,大新华轮船被以1美元的价格,出售给注册在马绍尔群岛的一家公司,该公司股东为一名自然人。
不过,律师表示,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恶意的资产转移,受害一方是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追讨的。
舍近求远背后的暗示
诚信的法律体系是让一国经济真正腾飞的关键,否则企业最终赚到的钱,很可能大部分就会花在付给国外律师的律师费用上。
然而,细心人一定会明白,这早已不是两家企业之间的问题,从海娜号被扣开始,海娜号上的所有游客及其船员已经被卷入了这场纠纷。更重要的是,中国的法律体系及其执行问题也毫无遗漏地展现于世人面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伴随中国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中国法律体系及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越来越暴露于国际社会,这也使得很多中国企业在签署国际合同时更愿意选择海外法律作为适用法律,很多时候企业舍近求远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求得一个更加公正的判决。”
同时,不仅是在适用法律上的选择,在管辖权上的选择也越来越透露出这方面的意思,以沙钢案件为例,海航集团的主要资产应该说都在国内,其为何要舍近求远到国外聘请律师监督各个港口的海航资产,这是一个值得企业界和法律界思考的问题。
直到记者发稿日,国美与海航的债务纠纷仍未终结,此前海航之于国美的29亿元欠款仍然悬而未决。据了解,国美商都案件是国美控股旗下鹏润地产与海航集团及其子公司海航置业之间的债务纠纷,涉及国美要求海航方面支付在国美商都资产转让交易中拖欠的20多亿元账款。该案此前在北京高院进行诉讼。
邱榆霞律师则告诉记者,“越来越多的案件,当事人将管辖法院选择在了国外,这值得我们法律界警醒,我们的法律系统是否会有失灵的部分?”
无论沙钢案是否能够获赔,沙钢案透露出来的最大意义应该是:诚信的法律体系是让一国经济真正腾飞的关键,否则企业最终赚到的钱,很可能大部分就会花在付给国外律师的律师费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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