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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管理决定
发布时间: 2010年1月19日 閲读次数:3140 新闻来源:新华网
    北京1月18日电 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就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重要部署,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和更高的工作要求,其中,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就是一条重要举措。总的来看,加强这方面管理的着眼点主要有3个方面。
  第一,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是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从近期查处案件看,少数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出卖国家利益,为配偶子女定居国谋利益从而获得私利;有的人将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涉嫌洗钱犯罪;有的人将国有财产擅自移到本人或家人境外户头,以便择机出逃;更有甚者充当间谍,为国(境)外敌对势力收集刺探输送情报。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采取有效政策措施规避风险,这不仅是在新形势下提高治国理政水平的迫切要求,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
  第二,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是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客观需要。实践表明,预防腐败不仅与惩治腐败同等重要,而且更有治本长效作用。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行使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有制度的设计、执行、监督和完善,都必须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不能给以公谋取私人或其他利益留下可乘之机。之所以说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公职人员管理事关重大,是因为他们的任职岗位与公共权力直接相联,从预防腐败角度看,必须将其作为有针对性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强化常规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
  第三,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需要准确划定管理目标群体和相应政策界限。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行为方式和涉及因素较为复杂,应根据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国家安全、防止利益冲突、有效预防腐败的原则,借鉴国际上公职人员管理共性,从我国实际出发,对需要加强管理的目标群体及政策作出准确而清晰的界定。首先,管理的主体应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的公职人员进行逐人申报统计,每年将变更情况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其次,管理目标群体应是在上述机构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的公职人员,在其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的规定期限内,须向干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规定的全部情况。最后,管理政策要配套,不仅要全面掌握公职人员及其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的私人财产及其流动情况,而且在公职人员从业及工作岗位限制、出国和护照签证办理以及干部管理的有关程序等方面,都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严格执行规定并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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