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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符合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银行 体制,一直是俄罗斯金融改革的中心任务。本文简要介绍俄罗斯银行体制的情况,以便从一个侧面解读俄罗斯的经济改革。
一、苏联银行体系的特点
在原苏联70年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前,苏联都一直实行单一银行体制,由一家中央银行加上少数几家专业银行构成,体系庞大,结构单一,且囊括了全国的金融信贷业务。这一构架使苏联银行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中央银行地位不明确。苏联国家银行是中央银行,但与一般含义上的中央银行有很大不同,它兼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双重职能。苏联国家银行的总行设有26个司、局、部等单位,其中主管各经济部门信贷业务的有12个局,包揽了几乎所有的银行业务,既行使诸如发行货币、制定货币政策、外汇监管、制定全国信贷计划等宏观调控职能,又开展如企业存贷款。个人储蓄和商业结算等具体业务。苏联中央银行的职能一直缺乏法律依据,直到1990年12月才颁布了《苏联国家银行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银行的央行地位及其职责。此前,苏联中央银行的业务均根据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需 要,依靠行政法规来调节,有较大的随意性。
(二)苏联银行等金融机构具有行政化特点。在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苏联银行实际上是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进行运作的,是部门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按照计划分配贷款资金,专业金融机构代表国家管理各个领域的金融业务。
(三)金融业附属于国家财政。由于苏联国家财政采取了统收统支的做法,企业的活动均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管理,所需资金由财政无偿拨付,银行实际上是财政的附属,故长期存在大财政、小银行的格局。
(四)缺乏商业信用基础。苏联时期银行表面实行经济核算,但只限于成本核算和收支平衡,不自负盈亏,银行没有盈利的任务和目标,金融业务单一,利率长期固定不变,自主性和自我约束力都不足。长期缺乏商业信用,是导致俄商业银行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俄罗斯银行体系的形成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苏联改革的逐步深入,苏联储蓄银行和外经银行等率先从原来单一银行体制中分离出来,随之又出现了股份制商业银行,但二级银行体制并未从法律上得到明确规定。
1990年12月2日,当时的俄罗斯联邦苏维埃最高委员会主席叶利钦签署了《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俄罗斯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央银行法》)和《银行及银行活动法》(以下简称《银行活动法》),在法律上明确了二级银行体制,并对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作了区分。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两部法律一直到1995年5月1日才在《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汇编》中第一次公布。自此,央行的职能转向宏观调控和监管金融体系安全,不再从事具体的信贷和结算业务。苏联解体后,俄大大小小的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原苏联的国家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现在俄罗斯已逐步形成了以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在俄分支机构在内的银行系统。所有的信贷机构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央行的监管。
三、俄罗斯银行体系的构成及莫特点
(一)俄罗斯中央银行及其职能俄罗斯中央银行(正式名称为“俄罗斯银行”)直接隶属于俄罗斯下议院(俄国家杜马)。央行每年要向杜马提供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并有义务应杜马要求举行定期或不定期听证会。央行在宪法和《中央银行法》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不受俄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干涉。
《中央银行法》规定,央行是独立法人,除非另有特殊规定,央行不承担国家债务,国家也不承担央行债务。央行法定资本金为30亿卢布(按现行汇率约合1亿美元)。央行的法定资本金和其他资产均为俄罗斯联邦财产。
央行行长任期四年,由杜马根据总统的提名任命。杜马有权解除央行行长的职务。央行董事会包括行长和十二名专职董事(均由杜马任命,任期均为四年)。专职董事不得是议员或政府内阁成员。
俄央行内部采取垂直管理体制,包括总部和各地方分支机构、结算中心、信息中心、培训机构和其他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非经央行董事会同意,无权通过法规性文件、提供担保或保证。各分支机构的职能范围由央行董事会决定。
俄央行不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主要目标是维持卢布稳定,包括卢布所有对外汇汇率的稳定,发展和巩固俄联邦银行体系,保证结算体系的畅通。这标志着俄银行体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俄央行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货币和信贷政策,规定宏观调控货币供应量。俄央行调整货币和信贷政策的主要工具包括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再贷款沙十汇调节、控制货币投放量、发行央行债券等。
制定利率。央行可根据不同的银行业务,制订不同的利率,或采取浮动利率来实现其利率政策。央行利率是信贷机构开展相应种类业务的最低利率。
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1992年4月,俄罗斯中央银行建立了法定准备金制度,增强了中央银行的资金实力和对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控制。目前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为5%。
调整再贷款利率。随着俄经济的动荡,俄央行再贷款利率起伏甚大:1992年前为8%,到1993年12月提高到240%,1996年年初下调至120%,随后逐步下降。截至2001年年底,俄罗斯再贷款利率接近25%,隔夜拆借利率接近22%。
进行外汇调节。央行有权进行外汇调节、买卖外汇,以影响卢布汇率;实施外汇监管;组织编制每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
实施其他控制货币供应量的方法。为控制货币供应量,自1993年起俄央行实行信贷限额制:对决定货币发行量的内部资产项目增长额对政府的信贷(用于弥补预算赤字)、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额、以及对外提供政府信贷额等均实行季度限额,同时取消了苏联时期特有的分配专项贷款的做法,通过贷款拍卖等形式向商业银行注人资金。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将通过拍卖得到的贷款在同业市场重新拍卖或将其兑换成外汇,央行规定信贷拍卖的利率要大大高于市场贷款的利率。
俄罗斯央行控制货币供应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调整贷款项目。虽然贷款业务几乎全部转给了商业银行,但俄央行目前仍保留了部分专项贷款项目,如对军工综合体、农业项比北部边区及列人国家专项发展纲要的项目等,保障信贷规模和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上述领域对国民经济有一定的影响力,故资金需求量大,贷款额高。央行从事较大规模的信贷业务也是其职能转变不彻底、苏联银行体制残余影响犹存的表现。
2.监管职能。央行负责发放并撤销信贷。 审计机构的许可证,并对信贷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管,包括对信贷机构发放的有价证券进行登记。此外,央行采用颁发许可证的方式控制商业银行的业务品种。资信良好、经营稳健的银行被授予总许可证,可从事各项金融业务。而其他无总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在从事外汇借贷业务时,必须逐笔报央行审批。
3.从事公开的市场业务。央行可从事国库券、短期有价证券、贵重金属和外汇资产等公开的市场业务。1992年6月,俄央行首次在公开市场上进行国家债券交易。近年来,央行的公开市场活动在卢布稳定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4.对央行权利的限制。央行不具备的权利包括央行无权与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开展业务;央行无权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但有例外);央行无权从事不动产业务,但保证其必要的经营场所除外;央行不能从事贸易和生产活动。
俄央行职能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与商业银行界线仍不清楚。仲央银行法》虽然在法律上确立了央行的地位,但该法在很多方面并未划清央行与商业银行的界线,为争夺业务范围,央行还有条件地保留了结算、储蓄、信贷以及对军队的业务,并在对央行的权利 限制中加人了大量的例外条款。这是尚未摆脱原苏联银行体制影响的有力见证。
2.管理混乱,违规操作。俄罗斯中央银行虽然建立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但由于经济和政治长期动荡,加上央行内部管理混乱,有时甚至直 接违法操作,这些措施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如1998年7月20出俄罗斯央行未经授权便将财政部在央行账户上的15亿美元直接划走等。此外,俄央行仍在开展许多本属商业银行的业务,如设立投资子公司和银行,拥有国外资产,而这些做法有的有悻《中央银行法》的规定,有的正好在忡央银行法》的例外条款的保护伞之下。比如,《中央银行法》明确规定央行不得在商业银行中持股,但随后又规定中央银行持有外贸银行99.95%的股权、SBS农业银行75%的股权和储蓄银行57.66%的股权为合法;明确规定央行是伦敦莫斯科人民银行、维也纳多瑞河银行、巴黎北欧商业银行、法兰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