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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957年的大学改革在中国近代大学发展的百年历史中,可以说是一项具有深刻意义的事件,是现代中国大学发展史上的一次大规模、彻底的改革。这场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近代大学制度的性质,建立起了社会主义的大学制度。
它以苏联的大学制度为蓝本,在大学体制、结构、教育、教学等各个方面对旧的大学体制进行了根本的改造,由此建立了全新的社会主义大学体制。这一体制的一些带有本质性的特点一直持续至今。
如果将这场大学改革的内容作一个大致分类的话,应该说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被称作院系调整的大学体制改革。主要是对大学结构与内部组织系统的改革,即将包罗众多学科的旧大学改造为文理科综合大学和单科大学,其结果是建立了以单科院校为主的大学结构;在内部组织系统方面将过去的“大学-学院-系”的三层次系统改为“大学-系”的两层次系统。
二是以专业设置为中心的大学教学制度改革。是指在全面学习苏联经验的基础上,设置了专业,并以专业为依据制定了各类专业的教学计划,编写了教学大纲和教科书,其结果是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有计划的、以专业为中心的大学教学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这种有计划的大学教学制度的建立,从数量上与质量上保证了国家建设所需的大批专业人才的培养,体现了大学改革的根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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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教师管理模式的示范作用
这种示范和影响作用首先表现在国家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在着手接管、改造旧大学的同时,以苏联大学为参照模式设立了中国人民大学,并把中国人民大学作为文科大学改革的试点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则成为理工科大学改革的试点单位。1951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了教育部的《关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改进计划的报告》,报告中明确规定了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任务:“仿效苏联工业大学的办法,培养重工业部门的工程师和国内大学理工科师资。”同年5月18日政务院第85次政务会议批准的《关于1950年全国教育工作总结和1951年全国教育工作的方针和任务的报告》中写道:“大力加强中国人民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的工作,并及时总结推广其经验。”从此,哈尔滨工业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一道成为学习苏联经验、开展教学改革的全国试点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之所以成为理工科大学改革的试点单位原因有二:一是在大学内部组织机构上哈尔滨工业大学比清华大学、交通大学等院校更接近苏联模式,所设系科基本上是工科类,且内部结构为“大学-系”两层;二是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历史与苏联是分不开的,特别是1945年至1950年它就属于苏联的中国长春铁路局管辖。由于哈尔滨工业大学长期以来以俄语为教授语言,因此接受和学习苏联专家的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按照苏联模式实行大学改革具有其他大学难以比拟的有利条件。其次,苏联教师管理模式的示范和影响作用还表现在教师的组织形式、教学内容等各个方面。
学习苏联教育经验是中国人民教育事业奠基阶段的重大举措,其中不乏成功的经验,如确立了共和国高等教育体制,缩小了与发达国家教育质量的差距,实现了高等教育首先为国家工业化服务的目标,人才的培养有了较为明确的目标等等。但在教师管理的指导思想上也存在较为严重的偏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教育改革是新的人民政府在教育领域内对旧世界进行脱胎换骨改造的具体行动,而绝大多数大学教授是从采用欧美教育体制的旧中国高等教育中走过来的,由于一味地强调绝大部分大学教授过去受了严重的帝国主义教育、殖民地教育的影响,统统要进行彻底的思想改造而严重地伤害了一批老专家、教授的自尊心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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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责的规定
1955年全国的高等院校都基本完成了教学研究组的设立之后,为了进一步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师工作特别是教学工作的组织化与科学化水平,明确教师职责,高等教育部决定依照苏联大学经验开展教学工作量制度的试行工作。
由于各类教师的工作职责与范围是制定教学工作量的基本依据,要将苏联大学的教学工作量制度导入中国的高等院校,必须首先确定各种职称教师的工作职责与范围。因此,1955年7月11日,高等教育部颁布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指导组各级教师职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具体规定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工作职责,见表1。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国家宏观层面第一次做出的对大学教师职责的规定。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教授、副教授的职责是一致的,讲师与教授、副教授职责的区别主要在于第8项与第12项,助教的职责比讲师少了第1、7、10三项。
表1 各级教师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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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量制度的试行
为了使大学的教学工作更加规范化,把教师的主要精力引导到教学工作上来,针对当时中国大学教师用于教学工作的时间过少的问题,高等教育部决定引入苏联大学的教学工作量制度。1954年10月,曾昭抡副部长在《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是进一步改革高等教育的重要关键》一文中指出:“1954年高等教育的建设,将侧重于若干必要制度的建立,这是许多学校的普遍要求,也是为了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所不得不采取的步骤。在各种制度中,我们首先要效法苏联,建立教师工作量的制度,以加强高等教育工作的计划性,更多地发挥教师的潜在力量。”
为了制定合理的教学工作量,高等教育部对北京大学、北京矿业学院、北京农业大学3所院校教师的工作状况作了一个调查,从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看出,3所院校教师用于教学工作的时间是很少的。1天中平均教学工作时间最长的北京矿业学院讲师也只有1.98小时,占全天工作时间的18.2%。最短的北京农业大学教授、副教授仅0.87小时,占全天工作时间的7.6%。这大大少于苏联大学对教学工作量的规定。
苏联大学的教学工作量制度始于1938年,已有相对成熟的规定:
一、教授教员们的教学工作、教学法工作以及科学研究工作平均以6小时为一个工作日。
二、在6小时工作日的范围内,教授教员们对学生和研究生应进行的教学工作量规定如下:担任教研组主任的教授:每天由2小时15分至2小时45分,或每年由540小时至660小时;各教研组的教授和副教授:每天由2小时45分至3小时15分,或每年由660小时至780小时;高级教员、助教和教员:每天由3小时至3小时半,或每年由720小时至840小时。
教学工作量中的“教学”包括讲课、指导实验与实习、主持考试、指导毕业论文、指导研究生、参加国家考试委员会的工作、主持论文答辩、听课等。教师的工作除了教学之外,还有科学研究(特别是教授与副教授)、备课等。一般来说,教师1天6小时的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如上午进行教学工作,下午开展科学研究、教学法工作、实验室工作、批改作业等。
对照苏联大学的教学工作量,我国当时大学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的确是很少的。如苏联的规定是:担任教学研究组主任的教授,其教学工作时间应占全天工作时间的37.5%至45.8%;教授与副教授为45.8%至54.2%;高级教师、助教、教师为50%至58.3%。而我国3所院校调查的结果是:教授与副教授平均每天教学工作时间只占全天工作时间的12.63%,讲师13%,助教11.9%。
但要参照施行苏联大学的教学工作量标准,困难有二:一是我国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时间少的原因是其他活动、工作(如政治学习、俄语进修等)占用时间太多。教师每天的工作时间平均已达10.31小时,已经很长,无法再增加。因此若要增加教学工作时间,就必须减少其他工作、活动的时间。二是中国的大学实行苏联的教学工作量制度的最大困难在于教授、副教授的人数太少,助教的比例太高。针对当时中国大学教师的实际构成,担任高等教育部首席顾问的苏联专家列别捷夫认为,原封不动地搬入苏联的教学工作量制度是非常困难的,要参照施行苏联大学的教学工作量制度,就必须降低工作量标准。
鉴于上述困难,为使教学工作量制度切实可行,曾昭抡副部长指出必须根据中国大学的实际情况,将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标准降低到苏联大学标准的72%左右,同时提高一些中国大学教师还不太熟悉的教学工作项目的工作量标准,如苏联大学指导学生课程设计的工作量为每人2~3小时,中国的大学则可定为每人4~6小时。